广义上的收入,包括营业收入、投资收益、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。
狭义上的收入,即营业收入,是指在销售商品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、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、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。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,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。
收入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:
( 1 )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,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。(不包括出售固定资产、接受捐赠)
( 2 )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,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,或二者兼而有之。(银行存款的增加,预收账款的减少)
( 3 )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,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,不是净流入。
( 4 )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,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。
收入的确认和计量
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,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。
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,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
( 1 )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;
( 2 )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(以下简称“转让商品”)相关的权利和义务;
( 3 )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;
( 4 )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,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、时间分布或金额;
( 5 )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。
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
(1)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,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,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。(🍑新加增一个合同)
(2)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(1)规定的情形,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(以下简称“已转让的商品”)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(以下简称“未转让的商品”)之间可明确区分的,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,同时,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。(🍑原止立新)
(3)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(1)规定的情形,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,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, 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,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。(🍑以新入旧)
按收入性质分类
( 1 )建造合同收入:①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②因合同变更、索赔、奖励等形成的收入
( 2 )销售商品收入:①产品销售(自行加工)②材料销售
( 3 )提供劳务收入:①机械作业②运输服务③设计业务④产品安装⑤餐饮住宿
( 4 )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:①金融企业发放贷款②无形资产出租收入③固定资产出租收入
🍑肖让建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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